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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 :王来生
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王来生
我国民事诉讼法82年试行,91年全修,2001年针对实践中执行难、申诉难的问题做了部分修改,删除了破产还债程序。本次民诉法的修改是10年启动的,去年10月份,十届常委会23会议开始,并于今年8月份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共60条,删掉9条,新增29条,大的完善51条,不算文字的修改啊,比如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啊,这些都不算在修改之内的。
新增了一些制度:诚信原则啊、第三人撤销之诉啊、公益诉讼等。编章节都涉及的内容都涉及到了,王雅欣老师这样评价这次修改:全面开花、点到为止。
要着重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同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2、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注意提高诉讼效率。
3、在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讲之前说几个笑话:我从事法律职业之前,有个农民这样说:你打什么官司,法律说了,必须有利害关系,你厉害吗,这么窝囊,再说了,你有关系吗?你除了这个村的人,别人都不认识,更不用说利害关系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我觉着是真,因为这个朋友不常说笑话的,他平时都一本正经的。我们认为,他说这个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息诉罢访。二是曲解法律。(曲解法律)的真事是有的,比如春节时最高院门口有个人,脑袋上带个白帽子,上面写上个大大的冤字,他儿子被两个人杀了(武警),一个死刑立即执行,一个死缓,缓期两年执行。两年过去了。戴高帽子的来了,说过两年了,为什么不执行啊。人家告诉说缓期两年执行就是不执行,如果没有问题。那不对啊,缓期两年就是两年之后再执行啊。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曲解法律,字面理解错误。再一个就是缠诉,想靠关系打赢官司。我们这次修改就是防止这种问题存在。
下面开始讲解,共分8块:
一、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法律要建立在意个对民事诉讼活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一定要解决老百姓强烈要求的问题。现在呢,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越来越多,发达地区利用诉讼达到非法利益。需要强掉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修改时没规定,后来我倒上海交通大学开民事研讨会时,一些老教授劈头盖脸就冲着我来了,为什么不写上?诚实信用原则,不用说,就应该是这样,否则我们怎么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呢。但是正是因为有问题,所以我们写了。一开始是写在13条中。13条是什么?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写在中间了,条文就发生变化了。你到底是写处分权还是写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如果说在处分的时候要诚实信用还讲得过去,但是好多时候。你规定在这条中,诚实信用的范围太窄。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人不光是当事人、代理人。这里我就不客气了啊,无论是给法院讲还是给检察院讲,我都这么说。鉴定人、证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诚信问题。写在当事人里不够的,但是单列一条就突破了部分修改的性质,因为是人大常委立法而不是全国人大,原来268条,就是改的太大了。怎么办,技术上?单列一款。写在13条第一款。没主体,为什么?故意的。因为放在第一款,就不只是当事人的问题了,凡是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还包括。。这个人就是法官,法官也要讲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就是要用诚信原则约束自己的良心,依法办案。写出来好不好看?不写吧,民事诉讼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所有主题都要诚信。这是增加的内容,光有这么一个号召性的总则性的规定还不够,后边112条对恶意诉讼增加了规定,其实113条是对执行,执行,我们说它属于民事诉讼活动。112条与诚实信用是互应的。想害别人,对不起,驳回诉讼请求,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什么?诈骗罪、伪证罪。刑诉中伪证已经入刑,但是民诉中还没入刑,我们正在研究。113条是对逃避执行的惩戒。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1、完善上交下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
规定在第38条,以前是39条。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次修改中,律师协会建议删除上交下制度,认为没有道理。理由如下:①有级别管辖制度,每一级法院的管辖范围都很明确,而且,高院出解释,对没一家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也有详细规定,干嘛还要交给下一级法院管呢②上交下的后果,很容易造成地方保护注意。比如我(中院或高院)将一个案子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那么,案子到我这就到头了,我可以将案件控制在本地。③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级别管械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交下显然违反了
在一审、二审的时候本来都删了(上交下制度),但是三审时最高院来通知,要求恢复上交下制度,问其为什么?说法律规定破产制度需要上交下。经过双方争议啊,最后对上交下进行了限制性恢复:一是程序上限制,最起码得省高院批准。二、实体限制,确有必要,哪些案件确有必要?有一次去贵州考察,发现他们那几乎所有案子都可以上交下,法制委员会催最高院,赶紧出司法解释。
2、严格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44条。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个点,要注意:一个是法官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他回避,告诉他自觉点。第二点,关系回避。第三项增加了与代理人有关系的,也要回避。律师们要注意了,以后接案子时不要说我和谁谁怎么怎么样,当事人不会为你保密的,你和他是同学,法官就要回避。千万不要在这吹关系。有同学关系、亲戚关系、老乡关系,都有可能回避。三、增加了行为回避,你有“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这些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你回避,有的委员就提问,请客送礼是否包括洗脚啊、按摩啊卡拉ok等,当然包括,人家花钱了。你说不表示表示吧,审判人员说咱们不懂事,你说表示吧,你就。。人家胃口越来越大。在国外啊,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可以联谊,公事。但是私底下不允许的。比如我们去澳大利亚,人家请我们吃饭,要经过批准,说请中国客人吃饭。在增加一项规定: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政绩的政绩,该法纪的法纪。
3、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原告适格的问题。因为对于公益事务起诉,往往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那就不具备原告的条件。但是不是什么公益诉讼,不直接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诉讼。公益诉讼才可以。
那么什么是公益?有一说: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涉及到众多不确定主题的合法权益的,就是公共利益。还有一说,还应包括国家利益。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一说,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还有一说,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我么这条没有做公共利益和公益诉讼的限定。
这一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范围,二是主体。范围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公益诉讼。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后边有个等。等什么,以后有相关法律再做规定,因为这个制度刚创设,首先解决突出问题。这些年,环境污染啊(启东事件)、损害消费者权益啊,假烟、假酒,假奶粉等。
有人提出,还应增加:国有财产流失、垄断、文物破坏等几个问题。很多委员们说,现在很多文物发生破坏,很严重啊。那么我们说啊,很多文物破坏发生在城市建设中,这涉及到城市规划与管理,未经批准,每人有这么大胆子敢拆。所以说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公益诉讼,它往往是行政不作为或者是作为不当。
垄断呢。这次去南京开民诉法调研会时,有的律师和学者提出了,损害个人利益的,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反垄断法律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如何如如何。对个人造成损失的,他可以依据民诉法108条提起诉讼,那就是,有直接利害关系啊。但是我们先解决突出问题。为以后留有余地。
二是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这里的法律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既管机关,也管有关组织。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先说机关,关于机关,人大肯定不会,军事机关也不会,法院也不会,正是的机关就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的,将来修改实体法的时候,有可能赋予某些机关资格。
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很多情况的发生就是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当所致,行政机关这样解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是有限的。拿行政监察为例,紫金矿业污染,按照行政处罚罚了一个天价数字,900万。但是真想治理好环境污染,几个亿都不够,因此,赋予行政机关起诉权。检察机关要求有公益诉讼资格,很多学者也说应该给,直到现在,很多知名学者还说208条给了他们资格。我说,我就是立法者,都不知道,法律没有给出规定。对此,有人提出反对,你是法律的监督者,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为诉讼是要产生法律后果的,败诉怎么办,你承担败诉的后果吗?现在还没有哪部法律规定。
和字后边是有关组织,有关组织是什么,社会组织。元一审二审都是社会组织,三审改成了有关组织,该的目的是什么?防止。。。把这个范围扩大了,有人提出,社会团体不足以涵盖所有社会组织,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条例分三块,一块是社会团体,25万。二是非企业行政机构,20万。基金会2000多,大概是46万。如果只写社会组织,范围不大,如绿色环保组织。那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呢,目前没有哪部法律有规定。我们准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销毁者协会或者以后改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赋予公益诉讼主题资格。要有章程、有多少资金、有多少专业人才,有没有良好声誉。日本有类似的公益诉讼,全国有几千,能提起公益诉讼的,开始几十家,后来十家,现在三家,要报内阁总理大臣批准。你不能说搞体育的,练单杠的,都去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主体,个人行不行?法律没规定,如果损害你的利益,可以依据119条,直接利害关系去诉,也许你的诉涉及到公共利益,但是不是我们说的公益诉讼。律师不是个人,往往是代理机关啊,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去诉。为什么不规定个人?一个是刚建立啊,不能滥。二是个人没有能力,比如环境污染,你去调查损害多大,比如渤海湾污染,你去调查,连个船你都租不起。所以说着好听,大家都跟着忽悠但是你去实施,不行。我们规定的就这两个方面,没有规定的还有很多,比如可以提起何种诉讼?停止侵害,还是损害赔偿?赔多少?
4、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以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三。现在新增第三款,为什么?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很多,利用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这个制度,一审二审都没上,三审突然上了,一些专家表示很惊奇,我说他们就是装的。一审二审没出台,就是因为一致在研究。我们进行过多次座谈会,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争议很大。救济大家都没有意见,但是如何救济?有人说另诉,日本就是另诉。日本可以,我么不可以。因为我国法院不允许,因为日本规定了既判力理论,就是生效的判决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约束第三人。我们没有这样规定。日本还有一个理论,“后诉遮盖前诉的效力”,无论哪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后诉遮盖前诉,他另诉没有问题。我们不行,我们另诉,生效的判决、裁定怎么办?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下一级法院敢撤吗?在一个就是,诉的提起都有问题,立案时,法官说,这个已经判过了,一事不再理啊。第三个。诉中,好不容易跨进去了,一个生效的文书是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第四、如果你等进这个门了,也给你出判决了。执行怎么办?执行本来就乱。执行那个判决?你认识执行局的就先把你的执行了,不认识就等着?非乱不可。
大家反对,灵素不行,法院提出再审,我们考虑再审也不行,再审提起的主体应该是当事人,第三人不行。第二。再审事由与第三人一点不沾边。第三,再审原一审按一审,原二审按二审,如果是二审,第三人缺乏审级的利益,不能上诉。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的再审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监督的重点是纠错。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救济,索然再审也是救济,但是重点是以前要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部分错误,也有可能是全部错误。
那么,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之诉最早是法国,我国台湾、澳门、意大利扥等。有人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你一规定么所有人都说有利害关系,都来撤销。法院的判决失去公信力了,会不会?反正都是想着说。法国、台湾为什么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给第三人程序保障,这样能够同意一并审理,然后他经济,而且又效益。他不用再审,不用另诉,可以向原生效判决作出的法院提出,但是不能归则与你的原因。本来第三人有个途径是可以参加诉讼的,一个是诉讼中,作为有独无独的第三人进入诉讼中。在一个是执行中,案外人异议,进而进入再审或是异议之诉。但是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两头都进不来,法院也不知道,他故意瞒着你,而且也不申请强制执行。有这么一个缝,怎么办?就不能归责于他的原因,你没通知我。你要通知我,我没来,那不是这一条的本意。继承案子、婚姻案子,转移财产,说欠一个哥们一百万。要有证据证明,也不能你一抬腿就买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在原生效判决作出的法院,他比较清楚这个事情。因为知道有你这个人的存在,就要重新看这个事了。既经济又效益。我们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用才好呢,就是稻草人吓唬鸟的。实际上买这个制度是一个完善制度,但是你不能不建立。
5、完善代理人制度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8条啊,删掉了“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代理案件”是基于当时我国法律队伍不大,没有律师,边远地区更是。但是这些年来,法律发展了,律师队伍扩大了。还有一个原因是,这些人为了拉案源,本来是不应该收费的,扰乱诉讼秩序,引发司法腐败。删掉了,但是还要考虑一个问题,有些人请不起律师啊,又要满足当事人打官司的需求,我么做了完善,一个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现在已经遍布基层了,而且有组织,司法部有名单。
然后是工作人员。说的不是自然人,是法人。
第三个就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不能满天飞,不能是东北的,跑到北京会见,你得拿出点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知识产权局说你们不能删,问为什么?我们就是公民代理啊,我说你们是这回团体啊,他们说,法院不认啊。我当即给最高院打电话:专利代理人有必要进入诉讼,因为他有专业知识,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啊,大部分理工科出身,对工程、建筑啊啊非常了解,全国15000,有资格的7000多,有双证的250,这些人进入诉讼有必要案件的审理。二、这些人可以以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身份进入。最高院说没问题。他们还不敢,说全国就这一个协会,各省没有分会,都跑北京来,程序太麻烦。那么好,跟最高法院商量,知识产权局可以一揽子推荐,也可以个案推荐。他么很严格,要考试的,取得资格的可以以什么方式,所有人的名字,挂在网上,只要你拿出证书,一对上你就可以,方便他代理。这是我们出的注意啊,他么都没意见,准备就这么办。然后就删掉一部分(经法院批准的一部分公民)。我说有必要删吗?法院不是把一道关吗?他们说我幼稚,法院谁给你把那个关啊,而且他们往往和法院认识。有关系才能代理呢,奥,我才知道,我活这么大年纪,幼稚。
6、完善了保全制度
100、101条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记住两点:
一是增加了行为保全。海事诉讼啊,已经有了,再有一个就是知识产权诉讼啊,需要行为保全,就是要求你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
二是诉前保全。为了诉讼以后能够得到执行,拟在诉讼前,仲裁前,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日期将15天改为了30天。
7、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掌握两点:这是根据大家(律师)的意见,解决诉讼问题所做的完善。
一是在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针对的是立案难。一些敏感案子法院不立案。今年最高院出一个规定,不得追求立案率,拒绝立案。有的律师反映,有的法院跟银行似的,弄个号,规定一天立多少案。这次我们明确规定,立案是否受理,只有法律可以规定,你那个什么指导意见啊,高院规定啊,都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啊?民诉法119条。昨天还有个法官跟我抱怨,说一个案子立案不好立,因为啊,脱离很长时间了,欠了人家很多钱,好几个亿。一受理,政府肯定输。不让受理。我们态度非常鲜明,依法办事。
二、不予立案的。你不是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有不是公益诉讼。裁定驳回。裁定要给什么?裁定书,咱们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这里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大家有没有觉得别扭,裁定书。就是要书面的东西。你裁定驳回,人家有上诉权啊。你什么都不给,人家怎么上诉啊。怎么申请检察院监督啊。别看不起眼,但是很关键。
8、完善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一、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做的,而且国外也是这么规定的。起诉了,受理了,开庭前,怎么办?符合督促程序的,你说一句话,让他走督促程序。因为有的就是欠费问题。这时法官多说一句话,不要走一审二审了。发支付令,对方没有异议,这事就办了,如果不还,申请强制执行就行了。如果有异议,看什么异议,如果他说你还欠我钱呢,那么就要走诉讼程序了,如果说就是没钱,那不好意思,强制执行。法官就告诉人家一声,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调节,适合调节的就调,但是不能只调不决。
三、简繁分流。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和德国日本很相似了。
9、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体现在几个方面,一个是152条,判决,为什么这么判,需要理由。154条裁判文书,也要说明理由,你都要说理。不能稀里糊涂一判就完事了。
还有就是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公众是什么?是不特定多数主体。事都可以查,查判决文书、裁定文书,不是说查卷,查卷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为什么?就是为了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司法腐败。现在网络多厉害,什么表叔啊,腰带啊、烟啊。你这个判决文书公众可以查,法院肯定特烦,干脆就给你上网了,到这督促他将裁判文书上网。我们的目的在与防止司法腐败,两在阳光下,这是我们用心所在。而且要求时候说明理由,说的不再理,都晾网上了。
10、完善了二审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69条规定了开庭,规定啊“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中关键问题是不开庭,书面审。有的常务委员说,应该删除那个理由啊,因为已上诉,就会说出理由啊。我们说不能删,要的就是让他开庭。只要有新的理由就要开,但是我们是泛着写的,不容易看,表叔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就是发回重审的问题。这是170条规定的,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案子太多,两次发回,三次发回。昨天我跟法官们说,咱们有一点老百姓情节好不好,说因为要审事实,所以要发回。我就纳闷了,说二审法院不会审事实嘛。说会啊,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个刺猬,谁捏在手里,他就扎谁。你发回去以后,他就不缠着我们了。我说你们想过没有,发回一回,又一个6个月。时间耽误了。发回一回,得交律师费把,还得打点有关人士把,发回一回还得打点啊。我说能不能有点老百姓情节啊。
现在做出限制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发回。还有一种,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为什么?因为这个当事人漏了,他有审级利益。
发回很严格的,地下又做限制。“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限一次,这回就勒死了。我说能不能有点老百姓情节,他们就说,这么多年来,我们很少见到有你这么有老百姓情节的。
三、证据制度
打官司打证据。
1、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65条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谁确定提供证据的期限?法官可以确定。为什么限定时间?因为拖得时间太长,浪费精力、金钱。最高院啊有一个证据规则,其中很重要的制度“证据关门”制度,但实施的不好,反对声音很高:第一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的是,证据随时提交。二、没有哪个法官真正敢交,你关门了,二审,当事人拿出证据说你判错了。最高院其实用心良苦的,国外都这么规定,你要提交在这个期限内提交,这个期限不交,说明理由,理由不充分,证据不予采纳。它使证据失权,有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德国日本规定这个制度以后呢,再没有人迟延提交,实施的非常好。你这个律师使证据失权了,没人用你了,这点事你都办不好。你打官司来了,可以是一审、二审,法官应当告诉你及时提交证据,有的法官说,太危险了,我说为什么?说当事人官司败诉了就赖我了,问我为什么不告诉应该提交这个证据。我说不是的,只是要求法官有一颗为老百姓服务的心。房屋买卖,你应该提交与房屋买卖的相关证据,比如买卖合同啊什么的。有律师的可以不用告诉,没有律师的,当事人不懂啊,你应该告诉他一些基本的东西,尤为人民服务的心。为了缓和一下,下边又有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给你一个期限,缓和一下。“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个自由裁量权在法官。你有事情,延期了,延期之后,你又逾期了,那么说明理由,不能说命里有,那可以不采纳,或者采纳之后,予以训诫、罚款。为什么罚款?因为你迟延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付款要注意,数额改了,个人罚款最高10万,法人呢,5万-100万。
2、明确接收当事人缴纳的证据材料的手续。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条写的太具体了,打官司,证据丢了,有的人说不光丢了,毁了。你能说法官把你证据弄没了吗,你敢吗?说实在的,真的不好看,但是要解决问题。写完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时,没有人说有问题,还网上加内容,进一步细化,说明这确实是个问题。前阵子去温州,一个温州人说,温州人借钱从来不打条,额度都很大,都是基于信任关系,这是因为大环境很诚信。那么我们现在要求法官打条。
3、促使当事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当事人不作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纯得罪人。二是出庭作证很麻烦,证人不出庭啊,对案件的审理不利。因为只写个条子,朗读就完了。证人出庭啊,当事人就要问了,如果你要是说谎,三问两问就露馅了。所以证人要出庭啊。怎样促使其出庭呢?73、74做了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不出庭,而且规定了如果不出庭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什么情况可以不来呢(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出庭,有费用,谁出,74条有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谁请的谁垫付,当事人清的,当事人垫付,法院请的,法院垫付。
4、赋予当事人使用鉴定程序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这个司法解释早就有规定,现在明确一下。
5、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因为是证据,要接受质证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没用的,还要把收的钱腿给人家。这样呢,司法部就该有规定出来了,因为不然以后就没饭碗了,法律这样规定一定有辐射作用。
6、增加了鉴定辅助人制度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因为法律越来越精细,不能要求法官和律师什么都懂。那么,增加专家副主任,刑诉也有,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我对对方的鉴定意见(有意见)别看鉴定人出庭了,我觉得有问题,我申请法院再请更高明的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隔阂专门问题申请鉴定。那么最高院就要建立专家库了。
7、增加诉前保全制度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四、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问题
在大调解的环境下,调解无处不在,也是中央的司改任务。
1、增加先行调解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就是我到法院立案的时候,立案法官就可以调。适宜调解,还要当事人愿意调解。分两种:一种是法官调解,制作的调解书有法律强制力。二是非法官的调解,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退休法官设立的。。。你看多好啊,又不收费,给你掰开揉碎了讲道理,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在修改时,有些现象很不好,有些法官强制调解,不调解还威胁你,我们现在加上了,“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当事人不调解的,赶紧立案。
2、在特别程序中第六节,增加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根据《人民调解法》所做的规定,做了衔接,法律规定啊,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者必须是有必要的,什么是有必要?有一些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分期支付的,怕你现在答应的挺好,以后不给了,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然后是期限,给你30天的期限,就是趁热乎,赶紧把这事定下来,要不过了30日,人家反悔了。你们共同手拉手,一起去。我要强调的是,《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确认制度,其他法律还没有。因为审议过程中没有人提出来商事调解可不可以司法确认啊,行政调解呢?行政调解比如《道交法》,交通肇事,当人事愿意的可以调节,不愿意的直接去诉。商事调解可不可以呢?这些调解人员的素质应该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素质高,确认没问题。但是商事调解动辄几个亿,数额太高,是不是调节完了,一个简单的确认?有人表示担心。现在规定司法确认的,只有《人民调解法》。我为什么强调着一点。有的书里写着,凡是规定调解的法律,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不对。因为规定调解的法律太多了。
五、完善了建议程序
1、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条就是本来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普通程序。我当时就想,会有人约定吗,都人脑袋打出狗脑袋了,还能坐下来谈判?
2、创设了小额诉讼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上个世纪70年代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的产物,他现在一共有三浪了,第一浪是小额。第二浪是公益诉讼。第三浪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是第一浪的产物,他的目的是大众司法,收费低,后世减半什么的,快速结案,双方不得律师代理,不得反诉,不得上诉。为了大众司法、廉价司法。很多国家都有,我们国家设立这个制度有争议。一种认为应当设立:快速结案,减少当事人诉累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安多人少的问题。一种反对:第一、人穷,钱少就丧失了审级利益?就不能上诉?第二、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实际上各国设立这个制度一共需要考虑两个标准:一个是额多高合适?我们估算了下各国的标准,年工资收入的1%-20%,最高时香港,20%,德国是6500欧元,日本式60万日元,普通人一个半月的工资。我们是怎么定的额?一审时是5000元,二审时是10000元,最后是现在这个。说不能一刀切,10000元在北京是小数,到甘肃就很大。农民一年纯收入在边远地区2000多,现在全国将近6000.现在确定这个恶恶,按照北京上海去年统计标准是75000,按这个标准计算(30%)下来是22000.黑龙江是31000,甘肃是32000,算起来就是9000——10000.全国平均是40000多,算起来就是12000.有一个问题就是每年都要调整。
第二个标准是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如果比例过大,会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所以各国在确定这个标准时,的6.4%。日本式3.2.德国是强制适用,日本是选择适用,所以日本小。我国是法定强制适用。救济途径是什么?申请再审、转普通。
3、转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因为162条是小额,163条是转普通,所以转普通包括对小额诉讼的转。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是进一步完善,因为07年针对执行难、再审难。现在又做了很大完善。
1、完善申请再审的法院,分为两种情况:
91年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可以向本级,结果上一级和本级都不管了。2007年为了解决申诉难,只要申请再审,一律上调一级。本次修改,有关部门提议恢复91年的制度,为什么?因为高院再审案子过多,压力太大;再一个,也不符合中央“矛盾在基层”的要求。改回去后呢,可以分事实审、法律审,事实呢,原法院审,法律审,上来。我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大部分法官、律师反对恢复,因为纠错难,自己法院该自己的错案,难,后边有一个错案追究制度。省高院压力大,难道比基层压力还大?啊,你们立案庭、审监庭都成立了,官也提了,人也调了,最后却不管了;再有,中央“矛盾在基层”的政策初衷是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矛盾,不要推诿,他的精神实质在这,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中院以上不要设了,都是基层管。最后,对07年的修改,有人敢否认吗?没人敢基本否认。那好,原则不改。最后,开了个小口子,立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啊,做了限制性恢复,第一: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是谁啊,是当事人,最高院还说,在新疆的当事人,嫌太远,诉讼成本太高。恢复他比起诉讼的公证来说,再高的成本也值得。确实是啊,一方当事人很多,往往是拆迁、征地、环境污染的案件,都到北京来,影响也不好。双方都是公民的呢,案情不会太复杂。第二、两个可以,第一个可以,是再审权的申请。第二个可以,是法院的选择。选择权在公民,不是法院。
2、完善再审事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来是15条,现在是13项,去掉了一个管辖错误,去掉一个程序兜底。管辖错误可以再审前确定,有问题诉讼中及时说。我们现在已经把与程序有关的问题都规定了,而且这几年的实施来看,也没有超出规定。
3、完善了申请再审的期限。是申请再审的期限,不是再审的期限。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原来是两年内申请,现在是两个六个月,赶紧的。使社会的秩序尽快回复平稳,不要没完没了。
有四种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原来是一旦再审,一律中止执行。立案再审的案件改判率不足3%,有的人拖延执行,所以不能一律终止执行。所以我们改成可以中止执行,后来常务委员说你这个太宽泛了,都不中止了,或都中止了。后来经过我们调查,列明了一些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有的常务委员说这些人都比较穷,万一中止错了,就要不回来了,我们说,可以中止,你审查感觉不中止,可以不中止。
5、完善了申请再审和申请检查监督的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一为了解决再债权的问题。实践中有的案子再审8次又回到原点,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当事人也苦不堪言,没必要,法律没做限制,给了当事人期待,黑头发打成白头发还是没解决。
现在209条作了规定,一个是在债权的问题。二是再审先向哪申请?先向法院。有这三种情况的,向检察院申请:(上面有)
这就给你治了一条路,你先向法院,在找检察院。检察院有三个月的期限,三个月内给你一个决定。对来申请的都要给一个说法,我说,检察院你们准备好了吗?要纠错,一个是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道德水平。三是人员是否就位了。
七、强化了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扩大了监督范围。原来是民事审判活动,检、法两家一直在争,执行活动是否属于审判活动。现在不用打了。对执行活动监督,法院出问题,70%在执行上。208条,增加了检察院对调解书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原来当事人可以提出,基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检察院以前依职权无权对调解书的监督。还特别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扩大了监督范围
第二、增加了监督的方式。增加了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建议呢,同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很灵活。
第三、强化了监督的手段删掉了“查阅案卷”因为都是工作上的事,以后电子化的发展可能也不需要了。
第四、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八、执行程序
1、113是对逃避执行的惩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4是对协助单位的扩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3、再一个,执行和解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以前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有的当事人啊,受骗了,不能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家说,不是对方不履行啊,是你反悔啊。现在是两方在法律规定的时候,都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名言:法官的错误不能让法律来承担。
4、仲裁的不予执行
237条,和《仲裁法》58条撤销仲裁的条款不一样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化执行措施。
240条。现在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完善了金融财产的划、冻、扣。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7、完善拍卖、变卖程序。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以前法院为了防止自己腐败就交给中介拍,实际这样不好。通过中介拍,一些腐败的东西就漂白了,你交给他拍卖,的交钱吧,一共那点钱,剩不下多少了。日本韩国都是法院拍。法院拍卖公不公正,秃子脑袋上的虱子明摆着的,要承担后果。执行中还有很多问题我们没有规定,比如参与分配、查封、拍卖变卖与破产环节如何衔接的问题等。因为这是小改,部分修改,如果将来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时候,再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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